2008年4月1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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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你释疑
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双重赔付
杨群芳

    何女士问:
    去年,我丈夫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。后经法院主持调解,肇事方与我们就交通事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。在这次事故中,我丈夫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,经鉴定为伤残5级,但我丈夫要求所在公司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给予工伤补偿时遭到拒绝。我丈夫遂申请仲裁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“在已先进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情况下,工伤待遇应本着补足民事赔偿低于工伤待遇差额的原则处理。被诉人有关申诉人重复享受工伤待遇的主张于法无据。”请问,我丈夫是否可以获得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付?
    本报释疑:我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14条第6项规定: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”应当认定为工伤。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,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2条第二款,对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有专门规定,即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也就是说被害人有权利要求第三者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,但第三人赔偿后,被侵害人是否可以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,法律未有明确规定。而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31日颁发的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<工伤保险条例>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第2条第(八)项则规定: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,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。也就是说,你丈夫在这次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中,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叠的部分不可作重复计算,但民事赔偿低于工伤赔偿的可以补足差额。